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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:
5 t1 d9 B/ l, K (一)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、原因、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;
0 r) W- h3 V- D( [' ] (二)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;" D3 Z5 F( s& c& q0 N2 I$ f0 k
(三)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;7 L- D* u! n! c0 h
(四)总结事故教训,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;4 f8 X& d9 o, G; h% b u, s) i$ o
(五)提交事故调查报告。
( Q& W- w" _" A$ h7 m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,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、资料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。3 l5 z9 O! ]$ h, h! Y
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,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$ p+ P0 k1 O3 j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,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" f8 L/ f* W- N
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,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。必要时,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。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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