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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今年4月全国《行政许可法》与司法解释培训班上,涪陵区林业局与经营者秦大树的“桐油官司”,被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讲解。这对7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行政许可法》,有无借鉴意义?
J9 W( F6 r$ g& k1 p2 j; `9 c: Y, R 2吨桐油引出的官司4 P, q9 g! i$ o* ~+ _2 x
“尽管钱少一点,总算是赢了。”5月10日,当涪陵区林业局将13000元交到秦大树手中时,打了近5年桐油官司的秦大树舒了一口气。8 Z% J3 D& Q" L+ h4 L
1999年6月24日晚上11点,丰都县双路镇个体户秦大树将加工的2吨桐油(每吨价值8500元)运往重庆销售,途经涪陵,当地木材检查站以“未办木材运输证”为由将货扣下没收。
1 }9 Q( G+ p2 ^, ` 秦大树感到纳闷,从1995年建这个桐油加工厂以来,还是第一回听说运输桐油需办木材运输许可证。秦赶回丰都补办了一个木材运输证,但涪陵检查站并未放行,根据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无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,予以没收;对没收实物有困难的,可收缴实物变价款……”而在1999年《重庆市规定林产品目录》中,“桐籽(含桐油)属林产品”,检查站随即将两吨桐油以7500元变价处理给秦大树。7 n8 F7 b) a8 S, o& p( E6 A
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中规定没收的对象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以及违反规定买卖的采伐许可证、木材运输证件、批准出口文件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。而且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》的规定,桐油不在‘林业’类而在‘制造业’类,”秦大树对涪陵区林业局的处罚不服,遂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。同年8月9日,市林业局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。
8 F. {4 _. N$ `0 R( b 秦随后上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,得到同样结果。之后,秦又上诉至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,2000年3月9日,三中院仍然维持原判。2 J$ F6 Y0 r3 V; q2 ~& a, X# O1 x% D
案子虽小,却引起市人大关注,并成为当年市人大的督办案件。同年3月20日,市人大对林产品目录进行清理,在35个名录中,桐油、花椒等26个品种被清理。同时,秦大树申请三中院对该案再审,三中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,市高院在难以决定情况下,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。不久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称,下位法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》第22条第1款第1项关于没收无规定林产品运输证的林新产品的规定,超出了上位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规定的没收范围。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时,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。据此,2003年9月24日,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原一审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但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,依法应予改判……秦大树获胜诉。
) E3 i y) ]# Z9 L1 e# e 对于败诉,区林业局表示不服,迟迟未赔付相关费用。2004年3月23日,秦大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。5月10日,秦大树从区林业局局长手中接过退还的7500元罚款、三次诉讼费1860元以及3640元差旅费。. J1 S2 ^. n1 H* c
秦大树和林业部门的现实
( }/ O3 [; ?' z+ R y1 }# { 目前,对桐油加工厂来说是业务淡季,但秦大树喜在心头。“5年中,桐油曾经一度降到5000多元一吨,前前后后,我大约损失了20万左右。虽然只领到13000元,但心中还是有说不出的畅快,法律终于帮我讨回了公道。我也用不着办理木材运输证了。”
: x9 \' z$ ?; t3 f 秦的桐油加工厂改进工艺后只请了5名工人,“加工厂年产量在30吨左右,几乎全被上海的商人订购了。”秦大树说,加工厂的元气在慢慢恢复,如今市面上的桐油价格已涨至每吨1万元左右,他要好好干一场。
7 U7 n: {" _, \ 相比之下,林业部门是另一种心境。涪陵区林业局法制科何科长告诉记者,桐油官司对当地的林业执法没有造成多大影响。“官司虽已结案,但我们觉得还有探讨的必要,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》是否真的与上位法相矛盾?”市林业局有关人士称,不是每一个地方法规的表述在上位法中都能找到原话,比如随地吐痰罚款。地方法规中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,难道仅仅只有抵触,而没有创新等其他意义?他告诉记者,全国其他省市林业部门的相关目录中,桐油等相关品种仍属林产品范畴。* O) p$ C8 I# r1 s: P* t; `
这位人士说,可能事情没有判决那样简单,“据说市人大准备向全国人大请示,请求对案例中的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进行审查,不知会有怎样的结果?”但市人大内司委督查处张云平对此予以否定,“不太可能,我们还没有听说这件事。”" O9 G$ o$ i" h3 ^2 i) l
桐油官司的深意& V6 S2 c W% c, {3 ]7 `
张云平认为,桐油官司的结果,“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,但有关方面却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。”
3 v/ a0 y. I4 z: W8 D% Q( _ “为什么不建立一种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?”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陆伟明对此提出质问。陆说,英美国家施行的是判例法,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“范例”或“法律原则”,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。我国法律适用的是成文法,即由立法机关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。成文法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,大量新情况、新问题的不断出现,使立法相对滞后,而且成文法法条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有许多原则性,有时甚至模糊不清。
; T: ]; G( K/ F5 k! a8 d “我国的法院判案过种程最多只能认定适用法律有误,而法改变现有的法律条文,”陆伟明说,不仅是省市一级人大,就连全国人大也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审查种类繁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,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,未雨绸缪,以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。“这对于即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行政许可法》有实际的意义。”; |+ \: g/ r& c+ e3 g3 w M6 ~( ^
5月26日,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勇向记者证实,在今年4月全国法院系统举行的《行政许可法》与司法解释培训班上,桐油官司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被专家讲解。行政许可,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经依法审查,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。张云平认为,除了法制上的统一,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寻租,也应该是桐油官司的应有深意。: J V2 |. z' i9 a! {
无论市人大是否会向全国人大作相关请示,陆伟明有点担心,“今年初,全市的行政审批减少了57%左右,一些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会不会死灰复燃?”
6 C8 Z1 S! E, S( I7 \4 v6 K- d7 l8 a 5月27日,市纪委法规室副主任段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今年4月1日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、市政府发《中共重庆市纪委、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,按照《规定》,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,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,以及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,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等,将责令改正,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,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,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。
7 }6 f) E, B$ P; Y “这是保障《行政许可法》顺利实施的紧箍咒,不仅仅对林业行政审批有约束作用。”段冰说。6 p) e0 B B" \* }, |* A- {( A*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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