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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打价格违法:处罚上限拟翻至两百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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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0-7-14 16:17:0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自上月以来,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管领域重拳频施。  v, E3 C' V, j! ^" {
  
, K/ q0 k& B) E8 t$ q% N- ^* l# U 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的《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规定,经营者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20万元以上、200万元以下的罚款,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。9 ~' T: ?. w* q

5 x7 V6 S, F, ?$ c  多位接受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,《征求意见稿》的内容是对《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细则的一个明确补充,为下一步价格监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操作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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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O! m  A, r. W8 _  不过专家表示,一些行为的界定仍待明确,比如对于“价格异常波动”是否应明确关于幅度的量化标准。; W0 ~& [$ C4 V+ f0 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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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罚款上限增至200万3 T; K7 l8 u6 `*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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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,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,多进少售、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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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]* t" |+ ?+ A, Y3 O) h  “蒜你狠”、“豆你玩”、“辣翻天”,自今年初以来,部分农产品价格暴涨使得一批流行语应运而生。' q- \) O: ]& _. s1 R5 G6 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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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物价主管部门介绍,现行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。9 J* k6 V+ a4 ?0 c$ F5 y' 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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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国家发改委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1日介绍,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,串通涨价、哄抬绿豆价格,被价格主管部门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。! U* [# o0 N& N2 @+ p! X

  K" f; P0 o6 P  D$ w5 u  而记者在查阅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后发现,《征求意见稿》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。
" Q8 a/ k% e# {  以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为例,根据2008年1月初新修改的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,“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”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5 I  F4 v% D9 U* |

6 s8 T0 R- W) m1 j# c. N  在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经营者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,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,罚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2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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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操作细则待完善' P! U7 G5 \' O0 `1 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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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过,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认为,具体的实施细则,以及对一些行为的界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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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什么是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?散布涨价信息如何界定?这些仍然需要明确地加以解释。”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某协会专家表示。) i( [6 P& s. `9 G

9 t, {6 v, _+ \2 o9 t( I; A8 h  “价格异常波动必须有一个标准,按照合理的理解,应该是在国家干预后,价格仍然出现大起大落才属于异常波动。”该人士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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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@+ n* m% j. Z  “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能够对这些概念做一个合理的补充和解释。”上述人士说。(孙书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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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0-9-6 11:53:00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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