莫巧玲:你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,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,目前劳动合同并没到期。但你自2010年10月22日起,以自己喝酒后导致胃穿孔出血,需到桂林治疗为由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既未提前通知公司,未获公司批准,出差时向公司借用的款项4000元还没结清,也未办理离职手续,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催促,至今未回公司结算。公司将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,作为旷工处理。请看到通知后,即回公司履行员工义务、结算拖欠款项及办理相关手续。0 R) D* L r. @